AI分析后得到
一、关于旷课的认定条件(综合第4讲第二条及第5讲补充规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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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计课时标准(按学期统计):
- 旷课达12课时:警告
- 旷课达24课时:严重警告
- 旷课达36课时:记过
- 旷课达60课时:记大过
- 旷课达72课时:留校察看
- 旷课达84课时: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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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旷课情形(第5讲补充):
- 上课睡觉经提醒不改:本节视为旷课。
- 上课期间违规使用手机:本节视为旷课。
- 学生迟到超过5分钟,或两次不足5分钟:均视为旷课一节。
- 走读生迟到超过15分钟、住校生上课期间无故在宿舍逗留:按双倍旷课论处。
- 未经允许不在课任教师指定区域上课:视为旷课。
二、直接导致开除学籍的情形(综合第4讲及第5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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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重违纪行为:
- 煽动或组织学生罢课、非法游行(第4讲第六条)。
- 参与校园欺凌或违法犯罪活动(第4讲第六条)。
- 勾结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(第4讲第六条)。
- 策划或组织学生群殴事件的主谋和主凶(第4讲第六条)。
- 对师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(第4讲第六条)。
- 对公私财物或学校荣誉造成重大损失(第4讲第六条)。
- 留校察看期间再度严重违纪(第4讲第六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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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规定中的严重行为(第5讲):
- 夜不归宿、翻墙/翻窗进出校园或宿舍(情节恶劣)。
- 赌博被查实(情节恶劣)。
- 顶撞学校领导、老师和管理人员(情节恶劣)。
- 邀约社会人员来校滋事或打架斗殴(情节恶劣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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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间接导致开除的情形:
- 因旷课累计达84课时(第4讲第二条)。
- 受记大过以上处分后仍不改正(第4讲第四条、第五条)。
三、关键点总结
- 旷课的核心条件:学期累计旷课时数(需注意特殊情形如迟到、缺课等导致的隐性旷课)。
- 开除学籍的直接原因:以严重违纪行为为主(如暴力、违法犯罪、威胁安全等),或累计旷课达84课时。
- 程序要求:开除需经校务会议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(第4讲第七条)。
注意:所有处分均需结合教育改正情况,若学生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,处分可能升级至开除学籍。
原文如下:
第4讲 凤台科技中专学校违纪学生处分规定
第一条处分层次的设定
1、警告: 2、严重警告; 3、记过;4、记大过;5、留校察看;6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;
第二条对无故旷课的处分(按学期累计):
1、达12课时者警告;2、达24课时者严重警告;3、达36课时者记过; 4、达60课时者记大过;5、达72课时者留校察看;6、达84课时者勒令退学。
第三条在校期间,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
1、经常迟到、早退或上课睡觉的。
2、女同学戴首饰、染发,男同学留长发、染发等经教育仍不改的。
3、抽烟经教育不改的。
4、在课堂、集会等场合大声喧哗、怪叫的;追逐打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5、其它明显违反《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行为。
第四条在校期间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经教育改正的,给予记过处分;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1、扰乱教学秩序的。
2、辱骂、诽谤他人或有其他挑起事端言行的。
3、携带管制性刀具进入校园的。
4、在教室、宿舍私拉乱接电线,违规使用电器的。
5、故意损坏学校门窗、电路、消防等设施尚未造成事故的。
6、以大欺小、恃强凌弱、逞强霸道的。
7、住校生擅自到校外住宿或夜宿不归的。
8、违纪后不认错,拒绝、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。
9、受警告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。
10、其它严重违反《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行为。
第五条 在校期间,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教育已经认识错误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必要时,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1、参与打架斗殴的。
2、已经受到记过、记大过处分,又有违纪行为的。
3、偷盗、诈骗、毁损公私财物且造成较大影响的。
4、捏造事实或向上级部门反映虚假情况,对学校荣誉造成较大消极影响的。
第六条 在校期间,有下列行为之一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必要时,移送公安机关处罚。
1、煽动、策划或带头组织学生罢课、非法游行的。
2、有校园欺凌行为或违法犯罪活动的。
3、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寻衅滋事的。
4、策划、组织学生群殴事件的主谋和主凶。
5、留校察看期间,再度严重违纪的。
6、对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。
7、其它对公私财物或对学校荣誉造成较大损失的。
第七条处分决定的实施程序
1、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,由班主任、年级组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材料,报政教处审核、备案。政教处拟制处分建议报校务会议批准后,将处分文件送达被处分学生及其家长,同时在全校公开通报。
2、开除学籍(勒令退学)处分,由班主任、年级组提供学生违纪的事实材料,报政教处审核、备案。政教处拟制处分建议报校务会议批准后,代表学校将该处分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,同时在全校公开通报并抄送被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行政村(社区)、派出所、人武部、就业站等部门。
第八条处分的撤销
(一)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三级处分者,在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班级老师、学生讨论认可的,报政教处批准后撤销处分。
(二)受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,考察期为一年。违纪学生在考察期内有进步表现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政教处考察确认后,报校长室批准后撤销处分。
(三)撤销的处分,不再存入学生档案。
(四)毕业班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,学年结束时作结业处理。
第5讲 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的特殊规定
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,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平稳有序运行,现制定如下特殊规定。
一、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1、不经班主任及宿管人员同意夜不归宿者。
2、故意损坏公物或非故意损坏公物不及时报告者。
3、不从学校大门、宿舍门正常出入校园或宿舍楼而翻墙翻窗进出者。
4、在学校任何场所赌博被管理人员发现或他人举报属实者。
5、打架斗殴或邀约社会人员来校滋事者。
6、故意挑拨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后果者
7、顶撞学校领导、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者。【提醒:顶撞老师:起步是一律留校察看】
二、上课睡觉经老师或同学提醒不改者,本节课视为旷课。
上课期间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的,手机由课任教师收缴后交班主任处,按照《学生手机管理规定》予以处理,且该生本节课视为明课。
三、学生迟到超过5分钟或两次不足5分钟的,均视为旷课一节。走读生迟到超过15分钟、住校生上课期间无故在宿舍逗留按双倍旷课论处。
四、上课期间,未经允许不在课任教师指定区域上课的均视为旷课。
五、校园内严禁吸烟!学生在学校抽烟,一周内被学校领导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发现两次以上(含两次)或一月内被发现三次以上(含三次)的,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被学生举报经常抽烟经查属实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


